新闻动态

新闻动态

三方抵债导致三流不一致,税务要求进项税转出?这份说明请收好

2025-09-11

老王,做生意几十年,啥场面没见过?

可这回,税务局的稽查,真把他给整懵了。

原因?

三方抵债,账面流水跟实际情况对不上号!

这可不是闹着玩的,直接关系到公司能不能把进项税给抵扣了。

抵扣不了?

那可是真金白银啊,130万呢!

够他家娃儿读个好大学了!

A公司,老王开的,跟B公司做生意,买了1130万的货,税金130万。

这笔买卖,货收到了,发票也开出来了,妥妥的。

可问题出在哪儿呢?

钱没直接给B公司,而是绕了个弯儿,给了C公司。

为啥?

因为B公司欠C公司113万,三家一商量,干脆抵债得了,省事儿!

这在生意场上,太常见了,就跟街边小摊儿讨价还价一样,谁还没个熟人朋友,互相帮忙一下?

税务局的人一听,这可不行!

“三流不一致”,进项税不能抵扣,得转出去!

这依据,还是1995年的老古董文件——国税发【1995】192号文。

这文件,跟老王这年纪差不多大了,那时候发票还是手写的呢!

现在都啥年代了,电子发票满天飞,这老掉牙的规定,还在用?

这合适吗?

简直是时代的眼泪啊!

老王心里那个委屈啊,就跟吃了黄连一样,有苦说不出。

他找了律师,查了资料,发现这1995年的文件,虽然老,但还真没被废止。

这就好比,你家祖传的菜刀,虽然锈迹斑斑,可它毕竟是祖传的,你也不敢轻易扔了。

你说气人不气人?

这文件里头,就说必须“支付款项的单位”得是卖货的单位。

可老王这情况,钱虽然没直接给B公司,可最终受益的,不还是B公司吗?

这就好比,你让朋友帮你买东西,你把钱给了朋友,朋友再转给卖家,这能说你没付钱吗?

这逻辑,是不是有点儿问题?

更关键的是,这年头,三角债、代收代付,多常见的事儿啊!

要是都按这老规定来,那生意还怎么做?

这经济,还怎么发展?

这就好比,你非得用老式缝纫机做衣服,效率能高吗?

老王不服,准备给税务局写情况说明。

他得把这几个问题说清楚:第一,这买卖是真买卖,货真价实,资金流虽然绕了个弯,可实质上还是给了B公司;第二,这“支付款项的单位”,不能死板理解,得看最终受益人是谁;第三,现在政策法规都变了,很多地方都认可这种三方抵债的模式;第四,这发票,也符合国家的规定。

老王这情况说明,写得可详细了,跟写小说似的,条理清晰,证据确凿。

他相信,只要税务局的人认真看了,肯定能理解他的难处。

毕竟,这年头,谁还没点儿小麻烦?

谁还没点儿擦边球?

关键是,得讲道理,得讲事实,得有证据!

不过,这老王的事儿,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儿:做生意,就得规规矩矩,该走的流程,一个都不能少。

别想着投机取巧,到头来,吃亏的还是自己。

这就好比,你走正道,虽然慢点儿,可踏实;你走歪门邪道,虽然快,可危险。

这三方抵债的事儿,说到底,还是个制度设计的问题。

1995年的老规定,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了。

税务部门,该更新一下规章制度了,别老拿着老黄历,吓唬人。

这就好比,你家电视机还是黑白的,能看吗?

再说了,现在信息化这么发达,税务部门完全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,来判断交易的真伪。

与其盯着“三流一致”,不如多关注交易的实质。

这就好比,你光看外表,看不出来一个人的好坏,得看他的内心。

所以啊,这事儿,不仅是老王一个人的事儿,也是所有做生意的人的事儿,更是税务部门的事儿。

希望有关部门能重视这个问题,尽快完善相关制度,让大家都能安心做生意,别整天提心吊胆的,生怕哪天被税务局查了。

这才是真正利国利民的事儿!

这年头,谁不想踏踏实实过日子呢?

谁不想舒舒服服挣钱呢?

新闻动态

Powered by 爱电竞 RSS地图 HTML地图

Copyright Powered by站群系统 © 2013-2024